本報訊(記者姚仲秋 王金星報道)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債項目的管理,嚴格國債資金的使用,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日前,集團公司根據《關于轉發<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下發了國債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就項目的申報、領導機構的設定、項目的管理、資金的使用、項目竣工驗收及處罰細則進行了明確規定。指出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申報要依據省級煤礦安全改造規劃,項目單位要根據省煤礦安全改造規劃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要由項目單位委托具有煤炭行業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集團公司將成立國債項目領導機構,主要負責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國債項目的審核、篩選、統一上報和監督檢查,保證項目符合國債資金的使用方向。同時,國債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集團公司董事長為集團公司項目的總負責人,各子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為子公司項目負責人。各項目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效能作用的發揮進行負責。在實施過程中,如出現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截留、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等行為,集團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因瀆職、工程質量低劣等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集團公司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據悉,該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使用國債項目資金的單位均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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