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促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開展,規范職業技能鑒定管理,確保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科學、有序、公平、公正地進行,充分開發和利用集團公司內部人力資源,提升員工技能水平,拓展技能晉升通道,達到發展壯大集團公司高技能人才隊伍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原國家煤炭工業局《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煤企改字〔2000〕69號)、湖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和規范企業職工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10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從事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集團公司或受委托社會其他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考評。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行兩級管理機構:即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和職業技能鑒定站。
第五條 設立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隸屬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是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及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
(二)面向集團公司內部和社會實施規定工種、類別、層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三)執行國家、勞動行政管理等部門有關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規定,保證職業鑒定質量。
(四)依據國家頒布的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對申請職業技能鑒定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者發給準考證。
(五)按照《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用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組成職業技能鑒定工種(專業)考評組,接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委派的考評工作任務。
(六)組織、協調、指導所屬各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具體工作,填寫職業技能鑒定成績通知單,造冊登記并報送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省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并核發證書手續。
(七)定期向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及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匯報鑒定工作。
(八)積極配合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下轄漣邵、資興、白沙和潔凈煤四個鑒定站,職業技能鑒定站是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主體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職業技能鑒定所的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職業技能鑒定所委托的鑒定任務,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各項具體工作。
(二)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所下達的職業技能鑒定計劃,組織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所需教材的編寫或訂購工作。
(三)向考核鑒定的人員提供與考試、考核有關的咨詢和服務工作。
(四)組織實施參加技能鑒定人員的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五)提供技能鑒定考場、設備、設施及服務等。
(六)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標準,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鑒定對象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以原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為依據,運用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評價手段,對員工進行初、中、高級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是:
(一)學徒工、熟練工學徒或熟練期滿后員工的職業技能鑒定。
(二)技工學校、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畢(結)業生和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申報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
(三)各類別、各工種技術工人初、中、高級工的職業技能鑒定以及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
(四)被安置的復退軍人職業技能鑒定。
(五)工種變更重新上崗人員和下崗人員轉崗培訓后的職業技能鑒定。
(六)承擔社會和其它企業委托本所鑒定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申報、鑒定及收費管理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按照規定工種的鑒定范圍,根據鑒定計劃發布鑒定公告。鑒定公告包括:職業(工種)名稱、級別及其鑒定內容、鑒定方式和方法;報名地點、時間、申報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考試、考核科目和時間、地點等。
第九條 申報條件
(一)學徒工學徒期或熟練工熟練期期滿、經各類初級培訓機構培訓或本人自學達到要求后,可申報初級工(五級)職業技能鑒定。
(二)在本工種連續工作7年以上或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或參加以中級技能培訓為目標正規培訓合格并獲得結業證書者,可申報中級工(四級)職業技能鑒定。
(三)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工種連續工作7年以上,或通過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培訓班的畢(結)業人員,可申報高級工(三級)職業技能鑒定。
(四)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原《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職業(工種)連續工作8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在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方面成績顯著,并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可申報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五)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原《技師合格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具有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大型工程施工、大型設備安裝調試和維修等實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提出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可申報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具備國家、省規定的破格晉升條件的,經業務主管部門推薦,可優先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
第十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應向本單位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交驗本人身份證、培訓畢(結)業證書、原職業資格證書及證明本人資歷和能力水平的相關資料,并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申報表》和《湖南省申請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簡明登記表》,報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核。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一)申報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交納鑒定費用。鑒定費用項目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場地、設備、考務、試題、閱卷、發證、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等費用。
(二)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物價局、長沙市物價局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的管理。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由鑒定所實行集中管理,由股份公司財務部負責帳務處理,設立專門帳戶,統一收支,專款專用。
(四)職業技能鑒定期間所發生的各種鑒定費用,各鑒定站按其鑒定項目及標準進行匯總申報,經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條 鑒定內容
(一)職業技能鑒定以《煤炭工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煤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為依據,具體分為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
(二)技師考評重點考核工作業績、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高級技師除考核工作業績、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等內容外,還包括對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的掌握及運用的特技與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綜合能力的考核。
第十三條 鑒定方式
(一)初、中、高級工鑒定方式
技術(業務)理論考核采取筆試或答辯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采取實際操作或模擬生產的方式進行,也可結合生產作業項目或選擇典型工件加工進行。
(二)技師、高級技師鑒定方式
1.工作業績考核。以日常工作業績考核記錄和技術成果為依據,結合單位對其解決生產中的關鍵難題及傳授技藝、開展技術攻關、技術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進行。
2.技術(業務)理論知識考核。采取筆試、答辯并結合個人總結或論文進行。
3.技能考核。采取生產現場分析判斷,解決處理生產疑難問題的形式進行。
(三)各單位在集團公司組建以來職工技術比武或技術等級考評(含國資委、團中央等組織的技能大賽)中取得名次的人員,申請高一級職業技能鑒定時,可向省煤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免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四條 技術(業務)理論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各項成績均達到60 分以上為合格;80 分以上為良好; 90 分以上為優秀。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認定與管理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是在規定職業(工種)及其資格級別范圍內,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對員工技能鑒定進行考核評審的專業人員。
第十六條 考評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承擔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能的考核、評審;高級考評員承擔初、中、高級職業資格技能和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考核評審。
第十七條 考評員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二)考評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核)合格,取得崗位(職業)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考評員必須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并熟悉了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并熟悉了解本職業(工種)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五)掌握相應工種所要求的考評技術和方式、方法,熟悉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理論和有關政策及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考評員實行以考待聘制。考評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擇優推薦。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資格申報表》(附件三) 一式四份,并附本人學歷證書、技術職務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工作業績、專業技術成果有關證明材料,報送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核確定,經國家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期滿后繼續擔任考評員者,須重新審核續聘。
第十九條 考評員管理
(一)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期間,應接受職業技能鑒定所的直接管理。
(二)職業技能鑒定前,由職業技能鑒定所從取得考評員資質的人員中隨機選聘,每次考評均采用輪換方式組成考評組,統一派往各鑒定站工作。
(三)考評人員實行聘任制,由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并簽訂聘任合同。
(四)職業技能鑒定所建立考評員管理檔案,記錄考評員考評工作情況,并定期組織考評員進行業務交流,提高考評技能。
(五)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負責考評員的考評工作安排,其所在工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
(六)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鑒定回避制度。
第二十條 考評員職責
(一)考評員在規定的工種(專業)、等級和類別范圍內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與評審。
(二)考評員要不斷努力學習職業技能鑒定知識和技術,必須熟悉本次考核工種、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分標準,提高鑒定水平。
(三)負責考核場地、設備、工、卡、量具的檢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檢驗。
(四)在考評過程中,考評員應獨立完成各自負責的任務,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及要求逐項測評打分,認真填寫測評記錄并簽名。
(五)考生有違紀行為,考評員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核,宣布成績無效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填寫在考場記錄上。
(六)考評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考核規程和考核規則。考評員具有獨立判分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考評員隊伍建設,確保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需要。考評人員的數量應以滿足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確定,一般不低于本單位參加鑒定人員總數的2%。
第六章 鑒定試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采用國家題庫統一試題,凡國家題庫中有試題的工種,鑒定所通過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從國家題庫中提取試題;國家題庫中無相應工種試題而省級題庫中有的,從省級題庫中提取;未建立國家題庫或省級題庫的職業(工種)鑒定試題,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編制試題或試卷,報上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批準使用。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無權自行編制試題。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屬國家機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在開考兩周前,由鑒定所向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提交《考核鑒定試題申請單》,經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同意后,方可提取試題。試題提回后,由專人負責保管。試題袋于開考前10 分鐘在考試現場啟封,啟封時必須有兩名以上考評員在場。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分類別、工種、級別編制登記表,編排考場和考位,發放準考證,組織被鑒定人員到鑒定站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四條 準考證是參加考試和考核的有效憑證,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準考證號、照片、報考工種及等級、考試時間和地點以及考生須知等。
第二十五條 考生參加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必須出示身份證以及準考證按時入場。
第二十六條 理論考試考場按照單人單桌的要求準備和安排;操作技能考核考場按照不同鑒定工種需要的設備、場地、檢測要求進行準備和安排。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辦公室負責考場組織管理工作,各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考場準備工作。監考人員、工作人員、考評人員須佩帶證卡方能進入考場。
第二十八條 考評員和監考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對違反考場紀律者,予以警告,將考生姓名和考號及行為記錄在考場記錄中,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情節特別嚴重者,應令其退離考場。
第二十九條 實行考務督導制度。由職業技能鑒定所向考試、考核現場派遣督導員,對考生情況和監考、考評、考務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理論鑒定按標準答案和試卷配分規定評分,實際操作按考評員平均分評分,各平均分必須由2名以上考評員參加,否則評分無效。
第三十一條 各職業技能鑒定站根據被鑒定人員的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填寫《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應考者成績匯總表》(附件四)一式三份,報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核。經審核合格后,一份上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一份退還申報單位,一份存檔備案。
第八章 職業資格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證書是員工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可作為職業準入、晉升技術職務、享受薪酬待遇的依據。經鑒定合格者,由職業技能鑒定所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頒發《職業資格證書》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經國家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授權頒發證書。
第三十四條 證書要妥善保管,如證書遺失者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申報補證,并書面說明其原因,繳納工本費及照片,核實后報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或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經國家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授權補發。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配備專人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資料檔案的管理,按單位分類別(煤炭行業特有、通用)、工種、等級建立名冊臺帳。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 實行二級督導檢查制度。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及湖南煤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所對下轄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工作的鑒定站,經指出仍不改者,情節嚴重者,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站年檢制度。年檢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年檢的內容是: 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獎勵;對年檢不合格或群眾意見大的要限期整頓改進。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八條 學徒(熟練)工期滿后,可直接申報初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經鑒定合格者,可予轉正定級;首次鑒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鑒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調換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新分配在工人崗位上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見習期滿后,所學專業與本人工作崗位一致或相近的,直接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鑒定;所學專業與本人工作崗位不一致的,申報初級技術等級的鑒定;首次鑒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鑒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調換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提倡和鼓勵“一專多能”,允許技術工種崗位的員工可同時申報兩個以上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要加強對已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員工的管理,對員工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業績、技術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考察與評價,不能以職業技能鑒定代替綜合性考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3.煤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煤企改字〔2000〕69號)
4.關于加強和規范企業職工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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